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其公证效力主要体现为当
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人
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业务范围: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受理条件:
1.内容的特定性: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的确定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接受执行的自愿性: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等债权文书文本;
4.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涉及人身关系的须提交人身关系证明;
5.与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内容相关的材料;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