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关系(包括血亲、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因收养而解除的亲属关系不予公证)。
(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
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中应写明申请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关系。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