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欲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
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
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在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婚前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
等;(3)上述婚前财产的归属;(4)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5)其他约定。如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婚前财产孳息归属的约定等。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